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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郭凤伟1与高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伟,高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郭凤伟,男,生于1961年9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高增祥,男,生于1968年8月28日。本院在执行郭凤伟与高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4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36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0月4日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2220元,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