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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5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XX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043号罪犯XX林,男,汉族,1993年9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庐刑初字第00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XX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