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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鸿涛人民陪审员  徐进财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