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鸿涛人民陪审员 徐进财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