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兴盛物业公司与粱新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兴盛物业公司,粱新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焦作市兴盛物业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世纪新区。法定代表人苗红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粱红军、陈邡,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粱新行,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西路世纪新区4号楼2单元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兴盛物业公司诉被告粱新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兴盛物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