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文杰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30号罪犯陈文杰,别名XX荣,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托克托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作出(2005)乌前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5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9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3日止。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陈文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陈文杰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杰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罚金5000元已履行5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杰在服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次缴纳罚金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