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文化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振兴。委托代理人,龚蕾蕾、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