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武区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烈与董振伟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烈,董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武区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熊烈。被执行人:董振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武区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振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振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振伟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442号3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建筑面积43平方米)的房屋。现被执行人董振伟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董振伟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442号3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建筑面积4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