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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金巨通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巨通机床销售有限公司,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087号原告:沈阳金巨通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艳宁,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明涛、张哲敏,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被告: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常山,系总经理。原告沈阳金巨通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立忠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巨通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立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