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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鞠永碧与刘贵友,刘贵鹏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永碧,刘贵友,刘贵鹏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565号原告鞠永碧,女,汉族,1940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俊钦,重庆市巴南区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贵友,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刘贵鹏,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永碧与被告刘贵友、刘贵鹏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永碧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永碧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永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鞠永碧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锐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