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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与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川,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体育场(区环保局D栋)法定代表人苏明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