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国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羊忠新。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国青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羊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黄某某与彭某某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8年4月8日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彭某某落户黄某某娘家。2009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孩黄悦。彭某某在2010年正月患精神病后,家庭责任感减弱,从事劳动生产较少,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1月27日,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彭某某离婚,同年3月27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审认为:黄某某与彭某某二人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感情虽然出现了裂痕,但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增强家庭责任感,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黄某某与彭某某离婚。黄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彭某某在家不思劳作,不管女儿,打坏家具,故对其丧失了夫妻情份,请求二审判决准予离婚。针对上诉,被上诉人彭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庭审调查,双方在结婚前相互了解,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只是因为被上诉人患有精神疾病,在行为上失去一定的自控能力,故出现不思劳作,打砸家具等表现,但只要通过积极治疗,就有希望治愈疾病,维持双方夫妻感情。故本院对上诉人关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其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湘沅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