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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汤继兴与何顺东、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继兴,何顺东,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汤继兴,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蒋虎,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顺东,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XX,女,1988年6月23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汤继兴诉被告何顺东、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华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继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顺东、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继兴诉称,2014年9月起,被告何顺东雇佣原告在邛崃市临邛镇凯祥摩尔国际、钱江凤凰城、东城尚都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5年初,工作结束,被告何顺东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被告何顺东应给付原告工资25152元。被告何顺东声称暂无钱支付,遂向原告打下欠条,承诺201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元,余款2015年4月30日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顺东未履行债务。被告何顺东与被告XX系夫妻,该二被告应对这比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何顺东、XX共同给付原告工资25152元。被告何顺东、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何顺东雇佣原告在邛崃市临邛镇凯祥摩尔国际、钱江凤凰城、东城尚都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后经被告何顺东与原告汤继兴进行结算,被告何顺东共计欠原告工资25152元,被告何顺东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何顺东与被告XX系夫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及被告何顺东、XX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汤继兴为被告何顺东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何顺东欠原告汤继兴劳务报酬25152元,被告何顺东应当偿还。二被告虽为夫妻,但原告未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汤继兴工资251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何顺东、XX负担。被告何顺东、XX负担部分现原告汤继兴已预交,被告何顺东、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汤继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华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