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余江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杨丹桂,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余江,男,1975年4月2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本院在执行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余江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江因患白血病病逝,其妻子已提供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大山洞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对余江案件的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执字第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