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京哲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游龙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哲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游龙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南京哲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开发区科技区870号。法定代表人吴兰芳,董事长。被告北京游龙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泽军。原告南京哲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游龙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哲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哲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越人民陪审员  王秋华人民陪审员  刘慧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池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