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3587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杨筱培,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出生,现住址同上。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筱培、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王思涵(14周岁),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故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王思涵,14岁,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归我抚养,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王思涵(14周岁)。近年来,原、被告因长期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婚姻基础,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不能维持。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女王某甲(14岁)归被告监护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8月履行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 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