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黑山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黑山某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9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高山子镇。被执行人黑山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