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刘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