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伍邦仁、伍宏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伍邦仁,伍宏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王云霞,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邦仁,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现暂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伍宏政,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霞诉被告伍邦仁、被告伍宏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宏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霞撤回对被告伍宏政的起诉。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