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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伍邦仁、伍宏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伍邦仁,伍宏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王云霞,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邦仁,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现暂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伍宏政,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霞诉被告伍邦仁、被告伍宏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宏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霞撤回对被告伍宏政的起诉。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