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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占仁、王福成奥丕军、原审被告贺建中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甲,王甲,奥甲,贺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甲委托代理人高甲,陕西省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贺甲上诉人张甲、王甲因与被上诉人奥甲、原审被告贺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张甲、王甲。审 判 长  薛海鸥审 判 员  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