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繁业与临江市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繁业,临江市城西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6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繁业,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北京时尚东方恋人婚纱摄影楼摄影师,住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江市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郑佰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孟繁业因与被申请人临江市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繁业申请再审称:事实和证据都足以证明孟繁业作为取暖用户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所谓的偷暖窃热完全是供热公司的恶意讹诈。虽然供热公司终止了其侵权行为,但其损失完全是供热公司造成的。按照法律规定,供热公司应给其赔偿。本院认为:孟繁业主张为处理供热纠纷,耽误工作15天,要求供热公司给付其误工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天数,原审未予保护,并未不妥。虽然孟繁业提供了北京时尚东方恋人婚纱摄影楼出具的其每月工资6000元的证明,但该证据不足以作为存在误工损失及损失具体数额的有效证据使用,故原审法院未予保护,并无不妥。综上,孟繁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繁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