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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超锋,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