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秦蓉蓉与李文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23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某等三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申请执行费4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执字第01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