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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盛大洋与连云港东大物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大洋,连云港东大物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盛大洋,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世才,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东大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饶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步春,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大洋与被告连云港东大物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大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大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大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大洋负担。审 判 长  龚书明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