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彩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彩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757号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锦绣明珠闻莺苑13幢A单元404室。法定代表人:郑燕华。被告:王彩娟。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彩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