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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贾一×与贾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一×,贾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贾一×。法定代理人张××(贾一×之母),天津市珠宝街滨海店售货员。被执行人贾二×。关于贾一×与贾二×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滨塘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内容(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