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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联荣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联荣股份经济合作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联荣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联荣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86号.法定代表人:胡亮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旭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联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镇联荣村。负责人:郑经山,主任被告:杭州余杭联荣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镇联荣村。法定代表人:彭信宝,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伟斌,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联荣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联荣股份经济合作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