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常山誉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蓝雁卫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常山誉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蓝雁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誉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李玉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金银,男,公司职员,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福建蓝雁卫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法定代表人王怡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誉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蓝雁卫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