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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之妻)周某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王玉苏之妻)周某某,冯某,李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7********,住鼓楼区民主北路**#-3-50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玉苏之妻)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某。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江苏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某某。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原审被告冯某、原审被告谢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原审调解书明显侵犯其诉讼权利、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背其本意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侯 盈审判员 朱 焱审判员 程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冬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