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蔡之勇、陈清连与蔡德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蔡之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原告陈清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刚,浠水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变更、增加、放弃诉讼、参加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领诉讼费用。执业证号:4171014088。被告蔡德正(曾用名蔡得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商,系原告蔡之勇之子。委托代理人张远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0310552145。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之勇、陈清连诉被告蔡德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之勇、陈清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之勇、陈清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之勇、陈清连负担。审判员闵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自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