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程雪冰与陈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雪冰,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雷现住农安县,李向伟,陈贵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程雪冰,现住农安县。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济韬被告陈雷现住农安县。被告李向伟,现住农安县。被告陈贵滨,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雪冰诉被告称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雷、李向伟、陈贵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雪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安县暖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雪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安县暖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3万元,查封期限为6个月,时间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