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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执裁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范学珍与周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珍,周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裁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范学珍,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周玉峰,男,1979年8月3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玉峰支付申请执行人范学珍借款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周玉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玉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6228411200023966013账户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买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