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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涂书文与叶云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涂书文,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潜山县。被执行人:叶云高,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书文与被执行人叶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英审 判 员  李政海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