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何XX与周YY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周Y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何XX,女,汉族,1990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高丽珠,系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YY,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14日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