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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华诉被告张铁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张铁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徐建华,女。被告张铁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张铁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建华负担。审判员  徐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秀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