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小英与徐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英,徐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朱小英。委托代理人:王朝森。被告:徐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英诉被告徐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向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向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英撤回对被告徐向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朱小英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