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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小英与徐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英,徐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朱小英。委托代理人:王朝森。被告:徐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英诉被告徐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向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向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英撤回对被告徐向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朱小英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