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素英、马丽君、张金鑫与刘翔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英,马丽君,张金鑫,刘翔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陈素英。原告马丽君原告张金鑫。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翔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负责人张秋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博威,该公司员工。原告陈素英、马丽君、张金鑫诉被告刘翔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春丽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李定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