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倪小相与奚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小相,奚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签发:审核:印发:当事人:份原审:份留档:份共计份拟稿: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倪小相,农民。被执行人:奚彩霞。申请执行人倪小相与被执行人奚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奚彩霞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倪小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奚彩霞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2015年5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奚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奚彩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倪小相,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4803230671),汉族,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晏农村上畈片371号。被执行人:奚彩霞,女,1971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107045126),汉族,住象山县茅洋乡洋岙山村。申请执行人倪小相与被执行人奚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奚彩霞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倪小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奚彩霞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2015年5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奚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奚彩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丁霖审判员陈海波审判员黄欢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