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刘宝峰、李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刘宝峰,李希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4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涛,该行行长。被告刘宝峰。被告李希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告刘宝峰、李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交纳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锋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