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刘和宝、曹晓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香,刘和宝,曹晓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35号申请人:杨春香,女,汉族。被申请人:刘和宝,男,汉族。被申请人:曹晓桂,女,汉族。申请人杨春香因被申请人刘和宝、曹晓桂拖欠其借款本金207600元及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和宝、曹晓桂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安庆市人民新村12栋103室商铺(房产证号为:宜房字第0268**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和宝、曹晓桂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晴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