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韦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50号起诉人韦浩。起诉人韦浩认为,德清县交通运输局对其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未能解决其待遇等相关问题,经申请复查,德清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撤销德清县交通运输局访交[2012]第41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德政信查(2012)27号不予复查意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韦浩多次向德清县交通运输局信访,要求解决其相关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德清县交通运输局给其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信访复核部门出具不予复查意见书的行为,依法由《信访条例》调整,起诉人应该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操作办理。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韦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魏利胜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