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宫连庆与陈大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连庆,陈大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宫连庆,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申请人:陈大田,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申请人宫连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大田的工资50000元予以冻结,提供宫连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陈大田工资5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江支行银行卡账号:6024640062021843XX),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江支行冻结开始期限6个月。2、冻结申请人宫连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存款50000元(账号:08777801511302396XX),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冻结开始期限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吉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