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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SOH BIN TIAN(苏民展)与威斯达冷却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OHBINTIAN,威斯达冷却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617-1号原告SOHBINTIAN(苏民展)。被告威斯达冷却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建林路666号(出口加工区配套工业园8号、1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NilsOstbir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威,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SOHBINTIAN(苏民展)与被告威斯达冷却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