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SOH BIN TIAN(苏民展)与威斯达冷却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OHBINTIAN,威斯达冷却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617-1号原告SOHBINTIAN(苏民展)。被告威斯达冷却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建林路666号(出口加工区配套工业园8号、1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NilsOstbir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威,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SOHBINTIAN(苏民展)与被告威斯达冷却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