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素荣与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荣,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李素荣,女,汉族。被告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南昌路9号街坊杜康大厦区6楼601房。法定代表人刘闰巧。原告李素荣诉被告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素荣负担。审判员 张延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