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舟山警备区保障部与舟山市天地海鲜城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舟山警备区保障部,舟山市天地海鲜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舟山警备区保障部,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郭伟忠。被执行人舟山市天地海鲜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法定代表人:钱舟。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舟山警备区保障部与舟山市天地海鲜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39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鼎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