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正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安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伟,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江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被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盗窃、诈骗罪于2004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家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正伟盗窃了江安县江安镇仙隆旅馆7号客房内旅客康某及其妻子的现金800元及华为牌8813C型手机一部。9月24日,被告人杨正伟在江安县江安镇汇宜广场一楼福建宝岛眼镜连锁店,盗窃了该店店员田某OPPO牌R829T型手机一部和店员黄某羽苹果4S手机一部。10月14日,被告人杨正伟在江安县江安镇十八米街邹某平的无限极门市内盗窃了邹某平万事通牌G15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万事通牌G15直板手机价值550.14元、OPPO牌R829T型手机价值1535.62元、苹果4S手机价值1378.63元、华为牌8813C型手机价值434.06元,共计3898.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正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韩某、李某才证言;被害人康某、田某、黄某羽、邹某平陈述;被告人杨正伟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正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正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子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