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广财、李风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广财,李风霞,李怀辉,冷相刚,赵丙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204号申请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陵城区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赵广财。被申请人李风霞。被申请人李怀辉。被申请人冷相刚。被申请人赵丙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赵广财、李风霞、李怀辉、冷相刚、赵丙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广财、李风霞、李怀辉、冷相刚、赵丙春等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