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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国清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国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清。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国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