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163-9。法定代表人向忠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泽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票号分别为30900053/27523045、30900053/2752304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2月4日,出票人:重庆融创基洋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分别为:100000元、2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磊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月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