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骆正华、骆春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骆正华,骆春景,康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立平。被执行人骆正华。被执行人骆春景。被执行人康红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骆正华、骆春景、康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骆正华名下有位于义乌市机场路515号11单元201室、202室、203室房产,本院正在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18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