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振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孔文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红星、谢志强,分别系公司客服经理、公司法务助理。被告:黄振宇,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玉娟 来自: